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法律不会缺席,同样也会走上战场。
针对最近的防疫热点,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跟大家聊一聊武汉返乡人员家门被“封死”、无视疫情偷偷聚众打牌、谎报警情浪费公共资源、春节返程不配合检测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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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一些地方出现武汉返乡人员家门被“封死”情况,有的地方在住户大门口上拉条幅,写明“本户有武汉返乡人员,请勿相互来往”;有的地方是用铁链从外面把大门锁住,这些做法在网上争议颇大。那么,如何看待这一情况?依法隔离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为了防止疫情蔓延,对于可能存在的传染风险进行警示、隔离是合理的,但是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明确,隔离安置绝不等于简单地把人“关起来”或把门“封起来”,而是要在确保安全隔离的同时,用耐心细致的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生活保证,为被隔离人员提供切实的关怀和保障。
这种在大门口上拉条幅或者用铁链从外面把大门锁住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据,情况严重的,可能侵犯武汉返乡人员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锁门这样的行为或涉嫌非法拘禁,造成被锁人员重伤、死亡的,也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可能不自觉居家隔离,对于拒不配合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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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地已下发暂停集体聚餐活动和娱乐场所暂停营业的通知。不过,某地区有个别麻将馆仍在隐蔽对外开放,一些打牌的人把大厅关了,却躲在包间里打麻将、打牌。针对这种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若是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人,在明知集体性聚餐活动、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会传染,或在很大程度上会传染疾病却仍然故意参加,放任疾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一般人员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如果打麻将、打牌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还会构成赌博。而不管是不是防止传染病的特殊时期,聚众赌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参与者的身份、行为、赌博金额等综合情况,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情况严重的,可能违反刑法,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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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某女子报警称男友从武汉回来,已出现发烧咳嗽的症状,还在四处乱晃,希望警方赶快找到他。民警找到其男友后,经检查他体征一切正常。女子坦白称和男友吵架了,联系不上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他。那么,这种谎报警情、浪费资源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或扰乱社会秩序,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民警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即可。若该女子编造其男友疑似感染新型肺炎的信息,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引发当地群众恐慌等,则该女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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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强调,严惩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自己所在职能部门的性质,具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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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即将结束,已有不少人踏上返程,不过,部分区域实行封锁,限制人员进出,符合法律规定吗?出行人员不配合检测,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会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只要对部分区域实行封锁符合上述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检测,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可能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行为极其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年味虽被疫情冲淡,对抗病毒的工作却以分秒为单位展开。全国各地都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我们每个人也要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春运返程潮正在到来,希望所有在路上和在岗位上的人都安全,小心做好隔离防护,保持谨慎和乐观心态,我们一起守望春天。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宋胜男罗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