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对“梁丽案”附加过度阐释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金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捡*金”案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表示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因而彻底自由。和大多数友意见一样,我对梁丽当初以涉嫌盗窃罪而被捕感到有些错愕。诚如有论者所言,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到道德缺失的问题,可以看到制度缺陷的问题,唯独看不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按照梁丽作为清洁工的职责要求,清理垃圾桶旁的纸箱,应该并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更何况她还将此事向多名同事提起。至于梁丽在与同事一起打开纸箱得知内容物后,仍选择将纸箱带回家,可能有不当得利甚至非法侵占的企图,但也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其不能明白将纸箱带回家在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区别;再者,机场清洁服务是外包的,清洁工并不属于机场员工,没有属于自己的妥善存放物品之处,抱着“有人找就还给他”的朴素想法将纸箱带回家以便妥善保管,也没什么说不过去的。更何况,很多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中,也有拾到者将失物带回家的情节,我们是否也可以将之定性为盗窃呢?总的来说,梁丽案是由很多个阴差阳错交织而成的奇特个案:居然有那么粗心的失主,将如此贵重的*金首饰“遗忘”在垃圾桶旁,此为一奇;从梁丽清早发现纸箱到中午下班拿回住处有整整5个小时,倘若失主在此5小时内出现,可能根本就不会有梁丽将纸箱拿回家的情节,此为一巧;当天下午快下班时梁丽听人说起失主出现,而神速的警察当晚就到梁丽家中将其逮捕,假若有那么一个缓冲期,梁丽可能在警察找上门前就已经将失物上缴了,此又为一巧。我甚至想,倘若将失主出现的时间或警察出现的时间稍微做些调整,没准还会成就一桩机场清洁工拾金不昧的美谈。虽然梁丽案只是一个阴差阳错的个案,然而因为备受关注,评论家们的附会阐释很多。有人将之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可是两者除了在结果上都有一个刑责的骤减曲线以外,并无更多相似之处,许霆案争论的更多是法理,而梁丽案讨论的只是行为事实,基本与法律层面的罅隙或完善无关。尤为意外的是,我所向来尊敬的何兵教授,居然将此案与南京彭宇案比拟,认为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金可以随便捡。对梁丽案的处理,真的会导致“机场*金可以随便捡”这样的道德风险吗?我觉得,这不仅是对梁丽为此付出的被拘押10个多月代价的一种蔑视和嘲讽,而且还是在推广一种与法律信仰相悖的“疑罪从有”思维。具体到梁丽的个案,既然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当然应该无罪释放;下一次倘若再有“捡”*金案,如果证据确凿当然也应该依法治罪。这里边应该不存在什么“机场*金可以随便捡”的逻辑推理吧?照此推理,美国辛普森案中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了,难道就是在暗示“人可以随便杀”吗?总而言之,梁丽案只是一个阴差阳错的个案,对其处理无关法理与判例,而只关事实与证据。因此,任何过度的阐释都更像是“为阐释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