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院长钱锋:利益冲突考验法官人品
温家宝总理在谈到温甬动车事故的深刻教训时曾说:“产品如人品,什么样的人品就有什么样的产品”。同样也可以这么认为,法官人品的好坏决定着司法产品质量的高低。
裁判是司法提供给社会的最终产品,公正、廉洁、效率是这项产品的重要特征。人们常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公权机关称为“国之公器”,公器产出的产品其实就可以视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既然是产品,那么这种“公共产品”同样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质量要求比一般消费产品更高。司法公共产品一旦“变异”,就可能沦为少数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特殊商品”,就可能成为个别枉法裁判者恣意把玩的“私人物件”,进而导致产品质量信任危机,最终会引发整个社会对司法职业和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司法产品是技术的产品,但更是良心的产品。法官职业如同医生,没有熟练的司法技能,空有一片好心也不一定能办好事。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是在“不完美”之中钻空子、谋私利,或是在“不完美”之中秉公心、持正义,努力追求司法结果的完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良心。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官良知就是最好的法律。古语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有了让人信赖的人品,裁判结果自然容易得到认可,即便不被认可也可能因为法官人品无懈可击而诚服;如果法官品行不高,其身不正,即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也难以取信于民。
法官人品包括公正、独立、节制、诚信、谨慎等,其中廉洁是底线。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只有秉持公正之心才能有廉洁的境界,也只有廉洁境界的法官才会公正司法。司法廉洁莫过于“不贪赃不枉法”六个字。再精密的逻辑、再严谨的推理,再高深的知识,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也可能成为徇私枉法的幌子。一些枉法裁判者为自己辩解是“贪赃不枉法”,这种割裂无异于自欺欺人。只要贪了赃就是种下了“*树”,必然滋生枉法的“恶果”。
利益冲突考验法官的人品。从*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到中纪委十七届六中全会反复强调,防止利益冲突已成为反腐倡廉的重点,也指向下轮反腐败体系建设的方向。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司法权谋求的公共利益与司法者个体的私人利益的冲突。法官手中法槌可定利益得失,手下朱笔可分利益多寡,无时无刻不面临利益冲突考验。没有好的人品掌舵,就可能在周而往复的利益冲突中丧失自我、迷失方向,甚至被利益暗礁撞得“头破血流”。
防止利益冲突需要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并重。在保障司法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品格道德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人品作为良知与道德的结合,是廉洁的本源,但历史及实践证明片面强调道德教化不能解决人性的不确定性问题。无论是对制度或人品的路径依赖,都有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励引领功能,恰是两种路径的交点。这种约束中的激励,限制中的引领,启发我们对制度反腐与人品御腐做更深刻的理解。只有以引人向善视角为司法廉洁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怀,进而增强感情认同,才能引导法官人品向好的方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是增加不廉成本。经济分析法观点认为法官是“经济人”,在廉洁上会权衡利弊、趋利避害。“经济人”假设忽略了法官“道德人”的角色,便掩饰了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行使者,不可能也不应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但经济分析法的成本理念却对防止利益冲突有所启示。重庆法院近年司法廉*建设的思路很大程度就体现了“增加不廉成本,促进司法廉洁”。“零容忍”既体现严惩司法不廉的力度,又表达任何司法不廉都具有高发现的概率。“四个一律”以“禁止性规定+后果性规定”划定“高压线”,违法成本一目了然。“终身禁业”类似于剥夺“士兵拿枪的权利”,其高昂成本意含“司法廉洁没有回头浪子”。
防止利益冲突的直接手段是物理隔离。司法的自清自洁自净,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莫过于利益冲突的“物理隔离”。司法拍卖改革,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将私利与公益断然分开;司法评估改革引入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解决当事人异议问题,就是以超脱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化解利益争议;在全国法院较早实行单方退出,率先探索解决隐形代理,就是让法官与代理人保持应有距离,消除合理怀疑。总的思路是在司法主体和利害关系人间设立利益隔离的物理屏障。这个物理屏障,既可是第三方平台,也可是一方的退出,或者是利益关系的公开。今后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是隐性代理的常态治理和司法拍卖互联结算系统的建设。要加快建立隐性代理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关于隐性代理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查办隐性代理典型案件,增强制度威慑力。司法拍卖改革方面,继续指导“重交所”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的深度研发,力争早日建成“上结算”系统,形成完整的互联拍卖交易系统,使之在规范产权交易体系、防治不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作者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