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2月11日9时,牟某因咳嗽、咳痰、发热入住x医院,该医院对患者进行DR胸部透视与血液化验,诊断为肺炎。治疗3天病情无明显好转,至2月14下午,患者突发喘憋加重,全身无力、站立不稳等,x医院进行抢救的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将患者转入x医院抢救,x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抢救76分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x医院对病情预估不足,没有痰病原学等相关检查,没有痰培养和药敏试验,未查找到明确病原体,存在漏诊,延误了正确有效治疗的最佳时机。患者超敏C反应蛋白显著升高,炎性感染加重,并伴有蛋白尿等临床表现,DR影像检查建议治疗后复查,但x医院未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无血压、体温、脉搏、心率等记录,也未进一步复查。
x医院对病情告知沟通不充分,住院期间,患者一直咳嗽、高烧,家属每天询问为什么还发烧、咳嗽,院方一直未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在急诊抢救时也未告知;x医院医务人员脱岗,患者2月14日下午4点脸发红、憋气,按床头铃无人前来,医务人员均不在岗,家属找到住院医师刘某,其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告知转院,后又到急诊,刘某医生也不会充氧,近半小时来了个护士才打上针,处理措施简单粗暴,致使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处理。
x医院住院病案除首页与病程记录有刘某签名外,其他均是蔡某某签名,刘某属执业助理医师,患者住院期间一直由刘某负责,未见蔡某某,对刘某独立处方权及独立承担专业常见多发疾病治疗与抢救工作严重存疑。
年2月11日,原告亲属牟某因患肺炎入住被告x医院,诊疗期间,被告对牟某的病情检查不及时,病危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致使牟某死亡。根据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对牟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三.医方观点
肺炎诊断明确;临床治疗路径原则正确,恰当无误;治疗3天患者疗效不明显,但也未加重后,年2月14日早晨查房医院诊治,家属拒绝;患者于年2月14日18:20突然喘憋加重,全身无力,站立不稳,双肺呼吸音粗,双肺可闻及满布湿罗音,考虑是由于感染引起肺水肿并发急性心力衰竭,积极抢救,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发现及时,抢救及时。
牟某住院期间,本医院已尽到审慎的医疗注意义务,后病情突然加重,本医院亦尽己所能采取了有效的抢救措施,医院系基层医疗机构,受医疗设备、医疗技术水平、医保检查项目、用药等诸多限制,未能有效治愈牟某疾病。牟某死亡的主要因素,系病情突发,抢救难度大,请求法院依法酌情按10%—20%比例判决。
因牟某系自本院转入x医院后死亡,x医院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直接影响认定本案事实,故申请追加x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四.尸检结果
x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经尸检,出具尸检报告,认定死亡原因为:上下腔静脉及右心房血栓、左心室血栓形成并延伸至主动脉、急性肺炎伴成人型呼吸宭迫综合征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牟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告知不充分;2、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完善痰培养及药敏试验等检查,未能及时进行针对性治疗,存在不足;3、对患者检查措施不完善;4、未及时鉴别诊断,未进一步完善检查,尤其是在患者治疗多日症状无改善的情况下,仍未进一步检查,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依据上述规定审阅病历材料,住院病历中未见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的相关告知,仅在主观病程记医院家属拒绝的字样,说服力不强,且在调整治疗方案及病情危重时均应及时向家属告知,故此,视为x医院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针对该治疗原则审阅病历材料,在给予患者经验性治疗多日,症状逐渐加重,更应及时完善痰培养及药敏试验检查,以进行针对性治疗,病例中未见相关医嘱,亦未相应告医院治疗,故此视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进行针对性治疗。
患者一直有喘憋的症状,应进行血气分析,评估是否应进行吸氧治疗,病例中未见该医嘱,视为医方对患者检查措施不完善。患者肺炎治疗多日,症状不见好转,应进一步完善检查,鉴别诊断,病历中未见鉴别诊断的分析及检查。视为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
七.庭审意见
x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依据、鉴定过程、情况分析、鉴定意见等记录与阐述得详细、具体,鉴定依据材料全面,听证会患方与医方陈述完整,分析说明即摆清事实又释明所依据的法律法条,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且于法有据。故对确定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x司法鉴定所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本院通过原、被告共同选择鉴定机构的法定程序,委托该鉴定机构对原告请求进行司法鉴定,委托程序与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予以驳回。
本案诉前调解时,虽然原告起诉了x医院与x医院两被告,x司法鉴定所亦将x医院与x医院的病历材料均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但是鉴定意见确定因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的是x医院,而不是x医院,也不是x医院与x医院两方。因此,正式立案时,原告撤销对x医院的起诉,理由正当。
起诉谁,向谁主张赔偿权利,是原告自主的民事权利,是否起诉x医院,不影响已确定的x医院因过错应承担的次要责任,亦不影响x医院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对x医院关于追加x医院为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损失为元。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