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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保新政慢性病一次最多可配3个月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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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近期,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进行了完善,新政策自7月1日起实施。

完善后新政策主要有以下亮点

01

明确了慢性病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病种共有12种,具体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02

扩大了慢性病药品种类

在我市原种慢性病用药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浙江省确定的多种慢性病药品,慢性病药品品种更加丰富了。

03

提高了慢性病一次处方量

今后,慢性病参保人员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配取慢性病药品时,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最长可配取3个月药量。

04

慢性病配药更便捷了

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到本市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刷医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到药店购药的,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最长可配取1个月药量。

下一步,还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第三方药品配送服务,进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

05

特殊病种有保障

12种慢性病种中,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包括双向情感障碍)已纳入了我市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该些患者办理特殊病种核准手续后,在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能享受到更高的医保待遇。相关待遇标准、用药和就医管理等仍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现行规定执行。

06

保障人群全覆盖

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除了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慢性病药品范围、配药管理,也参照执行。

信息多了解

7月1日起,我市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药品范围为全省统一公布的《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药品范围》(共有个药品通用名,药品品种达多种),加上我市原有的《宁波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常用药品范围(年调整)》,共涉及个药品通用名的药品,统称为“宁波市慢性病药品”。慢性病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配取宁波市慢性病药品时,根据病情治疗需要,一次处方的用药量分以下三种情况:

1

到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配取,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可最长配取3个月的用药量。

2

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取但未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或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可最长配取1个月的用药量。

3

到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内配取,或持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一次处方最长配药量仍按我市常规用药管理办法执行,即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结核病、糖尿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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